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注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刘洁
9144200007021992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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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粤2071民初18059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Y某某,J某某
151000
一、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工程余款15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F某某承担40元,由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Y某某承担4800元,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Y某某应于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800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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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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