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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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粤2071民初18059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Y某某,J某某 | 151000 | 一、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工程余款15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F某某承担40元,由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Y某某承担4800元,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Y某某应于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800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