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注销 长三角华东
吴忠鑫
91330281MA2AJAND39
1902.426017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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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281民初164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宁波市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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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2
合同纠纷
(2018)浙0281执3531号
申请人
-
--
--
2018-12-24
3
合同纠纷
(2017)浙0281民初8869号
原告
原告:
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W某某
76300
一、被告W某某将其承包的位于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七里江地段的鱼塘50亩及平房3间、小平房14间交还给原告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被告W某某赔偿原告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损失76300元; 上述第一、二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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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281民诉前调314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宁波市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4-03-21
2
--
(2024)浙0281民初164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宁波市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4-03-21
3
--
(2017)浙0281民初8869号
原告
原告:
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W某某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05-16
4
--
(2017)浙0281民初8869号
原告
原告:
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W某某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11-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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