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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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207号 | 被上诉人 | - | 32500 | 一、维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14)云安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14)云安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受理费部分;
三、被上诉人云安县六都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W某某返还32500元;
四、驳回上诉人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59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10946元,由被上诉人云安县六都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13元;反诉受理费2477元,由被上诉人云安县六都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89元,上诉人W某某负担12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4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10911元,由被上诉人云安县六都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7-10 |
2 | 合同纠纷 | (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206号 | 被上诉人 | - | 165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