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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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18-12-27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05-16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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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民申6445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Y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0-12-2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07民初1335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四川联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20-04-2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武侯民初字第615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联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400 | 一、撤销原告L某某与被告四川联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就戴尔Inspiron3458-1116b笔记本电脑(识别码为J4RJH52、快速服务代码为41646987398)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四川联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机款5100元,原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四川联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所购笔记本电脑;
二、被告四川联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15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四川联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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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01民终1349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四川联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07民初1335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四川联创嘉业科技有限公司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川01民终4188号 | 上诉人 | -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