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森斯华铁(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田永根
91320104738851506P
15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273号江苏海院伯利兹科技园20号楼(A5楼)606室
帕森斯华铁(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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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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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2

    供应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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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19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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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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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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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10-30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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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合同纠纷
(2019)苏0115民初3773号
原告
原告:
南京帕森斯华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W某某
147000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帕森斯华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132300元;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帕森斯华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147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帕森斯华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应收5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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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2
仲裁程序案件
(2018)苏01民特185号
申请人
-
--
驳回南京帕森斯华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2018]67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南京帕森斯华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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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114民初876号
其他
-
--
--
2018-05-0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114执保87号
其他
-
--
--
2018-04-2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19)苏0115民初3773号
原告
原告:
南京帕森斯华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W某某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9-05-23
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苏0115民初20722号
原告
原告:
南京帕森斯华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W某某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9-01-14
3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18)苏01民特185号
申请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01
4
劳动争议
(2014)江宁民初字第03046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南京帕森斯华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4-10-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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