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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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苏0611民初3816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南通天兴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 | 56656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S某某53431元(该款汇至S某某的江苏银行账户,户名:S某某,卡号:62×××19)。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通天兴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3225元(该款汇至南通天兴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南通天兴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市港闸支行,账号:32×××4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计499元,由S某某负担27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负担223元;鉴定费3700元,由S某某负担148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天兴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1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更多 | 2020-02-05 |
2 | 其他 | (2018)苏0611民初384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通天兴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51040 | 一、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白龙庙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L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7125.55元;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L某某负担198元,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白龙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更多 | 2019-03-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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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苏06民终5550号 | 被上诉人 | -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17 | |
2 | 劳动争议 | (2021)苏0602民初1090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通天兴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2022-08-09 | |
3 | 其他 | (2021)苏0602民初1090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通天兴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12-28 | |
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21)苏0602民初524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被告: S某某,南通天兴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天生港镇街道国庆村村民委员会,南通市崇川区天生港镇街道办事处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
5 | 健康权纠纷 | (2018)苏0611民初384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白龙庙村村民委员会,南通天兴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2019-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