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毅
9143010018385469XU
149万元人民币
-
长沙市人民中路24号(原8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

    供应商 2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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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核查中标人投标文件,所投标产品为PUC-2068B型血沉仪,其《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投标规格为:“★同时可测样品数≥30个”,《响应/偏离》为“响应”。根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望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验收意见表明:PUC-2068B型血沉仪“实际只能同时检测20个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同时可测样品数≥30个的要求”。综合上述情况及询问调查笔录,我局认为,投标供应商应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响应材料,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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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供应商围标串标
1、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望城区卫生局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成立,其中标结果无效。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2、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望城区卫生局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本局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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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2015-07-07
望财采管〔2015〕7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望行初字第00112号
原告
原告:
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10000
准许原告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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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5
2
其他
(2015)望行初字第00113号
原告
原告:
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10000
准许原告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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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5
3
其他
(2008)长中民一终字第2185号
被上诉人
-
75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680元,由上诉人江苏宏宝集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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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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