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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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予以罚款 | 予以罚款 | -- | 沙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7-10-16 | (沙)食药监药罚〔2017〕115号 | |
2 | 沙洋县五里铺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肠道冲洗袋案 | 1、没收1袋一次性使用肠道冲洗袋;2、罚款10000元 | 10000 | 沙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05-25 | (沙)食药监械罚〔2016〕JC013号 | |
3 | 沙洋县五里铺镇中心卫生院未按规定索取进货票据从事药品经营案 | 罚款10000元 | 10000 | 沙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04-23 | (沙)食药监药罚〔2016〕WL008号 | |
4 | 重复收取床位费 | 违法金额:5700 元,没收违法所得:5700 元,处罚款:5700 元 | -- | 沙洋县物价局 | 2014-05-05 | 沙价检处〔2014〕10号 | |
5 | 扩大范围收取床位费 | 违法金额:6015.1 元,没收违法所得:6015.1 元 | -- | 沙洋县物价局 | 2013-06-07 | 沙价检处〔2013〕9号 | |
6 | 扩大范围收取疾病健康咨询费 | 违法金额:6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6000 元 | -- | 沙洋县物价局 | 2011-04-30 | 沙价检处〔2011〕06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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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鄂0822民特54号 | 其他 | - | -- | -- | 2017-12-18 |
2 | 其他 | (2017)鄂0822民特7号 | 申请人 | - | -- | 申请人沙洋县五里铺镇中心卫生院与申请人L某某于2017年3月16日经沙洋县五里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7-03-17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鄂钟祥柴民一初字第00085号 | 原告 | 原告: 沙洋县五里铺镇中心卫生院,L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 131979.02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沙洋县五里铺镇中心卫生院经济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沙洋县五里铺镇中心卫生院经济损失34139.65元,赔偿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79699.19元;
二、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沙洋县五里铺镇中心卫生院经济损失4840.35元,赔偿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11299.83元;
三、驳回原告沙洋县五里铺镇中心卫生院、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沙洋县五里铺镇中心卫生院负担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73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1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08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鄂钟祥柴民一初字第0009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L某某,沙洋县五里铺镇中心卫生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 50712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的经济损失1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的经济损失50612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负担1060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7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鄂钟祥柴民一初字第0009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M某某,X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L某某,沙洋县五里铺镇中心卫生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 29407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M某某经济损失10593元,赔偿原告X某某经济损失140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M某某的经济损失7407元,赔偿原告X某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以上第一、二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W某某、M某某、X某某负担27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负担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19 |
6 | 其他 | (2014)鄂沙洋县五民调确字第00116号 | 申请人 | - | -- | 对申请人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与申请人沙洋县五里铺镇中心卫生院于2014年9月1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4-09-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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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鄂钟祥柴民一初字第0009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M某某,X某某 被告: 沙洋县五里铺镇中心卫生院,L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L某某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2015-10-13 | |
2 | -- | (2015)鄂钟祥柴民一初字第0009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沙洋县五里铺镇中心卫生院,L某某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2015-10-13 | |
3 | -- | (2015)鄂钟祥柴民一初字第00085号 | 原告 | 原告: 沙洋县五里铺镇中心卫生院,L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2015-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