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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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犯财产罪 | (2015)二中刑终字第90号 | 其他 | - | -- | 准许上诉人Y某某撤回上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5-02-28 |
2 | 信用卡诈骗罪 | (2015)丽刑初字第168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王 | 185941.18 | 一、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
以上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王××退赔被害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人民币7991.84元;退赔被害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人民币17999.2元;退赔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24993.14元;退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149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