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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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当事人桐乡运北秸杆利用专业合作社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向调入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产地、用途、入省路线、接收单位等。”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当事人省外调入动物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经查明属初次违法,本次调入的动物检疫证明等相关手续齐全,未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你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向调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200元。 ...更多 | 3200 | 桐乡市农业农村局 | 2022-11-29 | 桐农罚决〔2022〕第20000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