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财政局

正常 西北
冯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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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新2827执355号之二
申请人
-
--
本院(2022)新2827执3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奥力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红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和静县财政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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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2
合同纠纷
(2021)新2827民初1605号
原告
原告:
和静县财政局
被告:
新疆奥力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450724
一、被告新疆奥力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和静县财政局偿还借款本金1856700元、资金占用费用1737324元,合计35940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新疆奥力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和静县财政局清偿给付借款本金1856700元自2021年11月1日起依照月息6‰产生的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时止; 三、驳回原告和静县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00.72元,减半收取17850.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和静县财政局负担91.36元,由被告新疆奥力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7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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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3
追偿权纠纷
(2020)新28执监69号
申请人
-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14)和执字第315号执行裁定中部分错误执行行为。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和静榕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评估拍卖移交给买受人Z某某的财产,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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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4
4
追偿权纠纷
(2020)新28执复10号
申请人
-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0)新2827执异1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和静榕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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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5
其他
(2020)新2827执异1号
申请人
-
--
驳回和静榕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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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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