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1)津0116民初17443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格斯宝药业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21-07-0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津0116民初8089号 | 被告 | 原告: 安国市地道中药材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格斯宝药业有限公司 | -- | 准许安国市地道中药材有限公司撤诉 | 2020-05-07 |
3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9)皖1602财保321号 | 被申请人 | - | 1363072.26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格斯宝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天津新开路支行:xxxxx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悦支行:xxxxxx)内存款1363072.2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坤源医药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9-06-12 |
4 | 其他 | (2019)津0114民初2967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110913.7 | 一、解除对L某某名下的位于武清区武清城区泉发路西侧上河雅苑北里27-1-404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天津格斯宝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913.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4-12 |
5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4执保259号 | 被申请人 | - | 110913.7 | 一、查封申请人天津卡乐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L某某名下的位于武清区武清城区泉发路西侧上河雅苑北里27-1-404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格斯宝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913.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19-03-12 |
6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4民初2967号 | 其他 | - | -- | 未公布 | 2019-03-11 |
7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9)津0116财保80044号 | 被申请人 | - | 13378 |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格斯宝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7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保全费154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2-27 |
8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9)津0116财保80042号 | 被申请人 | - | 29197.5 | 一、查封L某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南端东南侧凌奥花园10-1-301室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格斯宝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19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保全费312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2-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2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3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
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