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新沟镇街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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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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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563号
被告
原告:
武汉炎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市国营新河农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新沟镇街办事处
3700000
一、确认原告武汉炎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国营新河农场签订的《炎黄化工项目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武汉市国营新河农场、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新沟镇街办事处、第三人武汉宏宇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办理座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河农场水口大队土地(地号:090302014,图号:I09030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至原告武汉炎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费36,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050元,由被告武汉市国营新河农场、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新沟镇街办事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36,4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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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2
其他
(2016)鄂0112民初3927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B某某
被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新沟镇街办事处,武汉市国营荷包湖农场二大队
380000
准许原告B某某、B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退还给原告B某某、B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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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3
其他
(2015)鄂东西湖行初字第00041号
被告
被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新沟镇街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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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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