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鹤楼酒业(随州)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许鹏
9142130077756290XJ
20000万元人民币
-
随州市交通大道特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1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拟建项目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28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81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9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3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42130077756290XJ001V
新标准
排污许可核发
证书编号:9142130077756290XJ001V单位名称:黄鹤楼酒业(随州)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随州市交通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许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高新区铁北食品医药产业园(随州大道以北,青年东路以东,紧邻316国道)行业类别:白酒制造,锅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7756290XJ有效期限: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8年12月28日止发证机关:(盖章)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发证日期: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监制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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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2028-12-28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
随建消验字﹝2023﹞第49号
新标准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新建制曲车间、原粮钢板仓及工作楼、谷壳钢板仓清蒸车间
2023-08-24
2099-12-31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起11鄂S04499(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023-06-06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新登记办件421301-20230606-00413
2023-06-06
2099-12-31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随)城准决字﹝2023﹞第017号
新标准
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 2023年11月29日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本机关已于2023年11月29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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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2024-11-28
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5
随州市G(2017)52号
新标准
湖北黄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地审批
2018-04-03
2068-04-03
随州市国土资源局
6
随排﹝2021﹞字第0233号
新标准
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2021-01-09
2026-01-09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随建消审字﹝2020﹞第007号
新标准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黄鹤楼酒业(随州)有限公司动力车间及五金库
2020-09-22
2020-09-22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梯12鄂S03966﹝21﹞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21-05-24
2099-12-31
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9
JY34213500100444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
2023-02-23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2023-02-23
2028-02-22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锅10鄂S00202﹝22﹞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022-09-15锅炉使用登记新登记
2022-09-15
2099-12-31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鄂1303民初262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上海红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黄鹤楼酒业(随州)有限公司
60000
一、被告上海红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工程款6万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上海红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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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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