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津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雷
91320703MA1WQ00D6T
5000万元人民币
-
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宝联科技产业园8号楼B区101—2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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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8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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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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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鲁0681执884号
2022-03-04
(2021)鲁0681民初6202号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681民初6202号
被告
原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津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69615
被告江苏津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9015元及逾期损失(以2690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2020元、保全保险费600元,由被告江苏津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计2667.50元,由被告江苏津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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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681执保306号
被申请人
-
30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202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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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津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龙口市人民法院
2021-11-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