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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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年11月10日,嵊州市金庭镇人民政府接嵊州市金庭镇自然资源所违法线索移交函(嵊金自然移〔2022〕01号),显示当事人嵊州市剡溪自来水有限公司在嵊州市金庭镇北漳村下心田的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硬化进出道路。现查明,当事人嵊州市剡溪自来水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集中式供水、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的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月至12月,嵊州市剡溪自来水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嵊州市金庭镇北漳村下心田的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硬化进出道路。2022年7月6日,嵊州市金庭镇自然资源所委托嵊州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对嵊州市剡溪自来水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金庭镇北漳村下心田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进行测量,勘测结果显示嵊州市剡溪自来水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下心田地块,该土地面积为4448平方米。下心田地块在金庭镇土地利用现状中的土地类别为内陆滩涂3943平方米,农村道路505平方米。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非法占用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有4幢,1号房屋,一层,钢结构,建筑面积为42.1平方米;2号房屋,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154.4平方米;3号房屋,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43.8平方米;4号房屋,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64.8平方米。建筑物占地面积为305.1平方米,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305.1平方米,目前已投入使用。其他设施有水塔5只,占地面积为161.5平方米。嵊州市剡溪自来水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修建房屋并硬化进出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18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48平方米(土地类别为内陆滩涂用地3943平方米、农村道路505平方米);二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44,480.00);三是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建筑物4幢,建筑面积为305.1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水塔5只)。 ...更多 | 44480 | 金庭镇人民政府 | 2022-12-05 | 嵊金执罚决字〔2022〕第10000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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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1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12-29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