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何成
91120116300527373G
30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办公区D座二层202-30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02

法院公告 52

开庭公告 724

裁判文书 20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民终34600号
原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76元,由上诉人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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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2
--
(2023)豫0527民初5033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22312.31
一、被告S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融资款本金21230.21元、保理费1082.1元及逾期违约金[截止2023年7月12日,逾期违约金共计3114.34元;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第一笔保理融资款为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之的天数*0.04%*(10268.17+498.14)*150%,第二笔保理融资款为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之的天数*0.04%*(10962.04+583.96)*150%,但均不得大于以对应逾期应收账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3年7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结果金额]; 二、驳回原告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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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3
--
(2023)湘1281执98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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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4
--
(2023)皖民申7998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张某珂的再审申请
2023-12-15
5
--
(2023)豫0204民初2208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47751.87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J某某向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46390.78元、保理费1361.0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为标准,自2021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元,由J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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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6
--
(2023)豫0212民初5171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22002.77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金21488.62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保理费514.15元; 二、驳回原告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6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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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7
--
(2023)豫0781民初3988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55861.35
一、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47270.2元、保理费1547.6元及逾期违约金7043.55元,共计55861.35元; 二、驳回原告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50元,由被告Q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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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8
--
(2023)豫0781民初3989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28086.26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21875.2元,保理费726.88元、截止2023年7月12日的逾期违约金5484.18元,共计28086.26元,2023年7月12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38%自2023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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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9
--
(2023)川0118民初3449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36114.5
一、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34962.3元、保理费1152.2元以及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以34416.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4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元,由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3元,Y某某负担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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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10
--
(2023)桂0722民初2198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272818.98
1、被告C某某向原告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262931.96元及逾期违约金(计至2023年3月14日为73555.80元,以后按本金262931.9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C某某向原告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费9887.02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496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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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法院公告 5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理合同纠纷
Z某某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2
裁判文书
保理合同纠纷
Z某某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4-05-11
3
裁判文书
保理合同纠纷
L某某
西平县人民法院
2024-05-11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理合同纠纷
L某某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理合同纠纷
W某某
惠民县人民法院
2024-04-25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Y某某
东海县人民法院
2024-04-24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纠纷
L某某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4-04-11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纠纷
L某某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4-04-11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纠纷
M某某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4-04-11
10
裁判文书
保理合同纠纷
L某某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2024-03-29

开庭公告 72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1721民初5737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曹县人民法院
2024-07-12
2
--
(2024)鲁1723民初2602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成武县人民法院
2024-07-05
3
--
(2024)鲁1723民初2602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成武县人民法院
2024-07-05
4
--
(2024)苏0722民初2637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东海县人民法院
2024-06-26
5
--
(2024)川1403民初1406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24-06-26
6
--
(2024)鲁1326民初5467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平邑县人民法院
2024-06-17
7
--
(2024)鲁1326民初5467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平邑县人民法院
2024-06-17
8
--
(2024)鲁1721民初5746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曹县人民法院
2024-06-17
9
--
(2024)鲁1721民初5742号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曹县人民法院
2024-06-17
10
--
--
原告
原告: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长葛市人民法院
2024-0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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