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423财保1号 | 被申请人 | - | -- |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吉煤煤业销售有限公司的下列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抚顺市分行新抚支行070XXXXXXXX0792,冻结金额71×××00.00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先由申请人赤峰市华航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