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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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585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上海布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1421.1 | 一、被告上海布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2014年1月1日至同年1月31日的工资5,650元;
二、被告上海布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50元;
三、原告T某某无需完成被告上海布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5月至同年12月财务凭证的录入及整理工作;
四、原告T某某无需返还被告上海布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月7日至同年12月27日迟到、早退工资及事假工资差额121.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