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杨代平
91440700MA529CGP6U
509184.1157万元人民币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8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5

    供应商 1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7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73

法院公告 22

开庭公告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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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泄露执法查询信息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合计70万元二、对黄健良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三、对关庆瑜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四、对陈家兰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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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门监管分局
2023-09-25
江金罚决字20233号
2
未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
其他
罚款25万元
250000
中国银保监会江门监管分局
2022-04-24
江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3
原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刘汉雄负管理责任
其他
对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五十万元;对刘汉雄给予警告。
500000
中国银保监会江门监管分局
2019-12-10
江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4
原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投资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其他
罚款35万元
350000
中国银保监会江门监管分局
2019-02-01
江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5
原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投资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其他
罚款25万元
250000
中国银保监会江门监管分局
2019-02-01
江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裁判文书 97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785执恢91号之一
其他
-
--
本院(2023)粤0785执恢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C某某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科技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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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2
--
(2023)粤0705执2967号
其他
-
--
本院(2023)粤0705执29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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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3
--
(2023)粤0704民初5205号
其他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乐支行
被告:
江门市顺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某伦,谭某恩
1499079.49
一、被告江门市顺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贷款本金499079.49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3年11月20日罚息48389.12元、复利1482.63元;之后的罚息和复利分别以尚欠的借款本金和借款期内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8.04%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乐支行。 二、被告李某伦、谭某恩在最高债权数额1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70.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35.48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5.48元(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乐支行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乐支行负担5831.10元,被告江门市顺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某伦、谭某恩共同负担6204.38元。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乐支行已预交的一审案件诉讼费用6204.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顺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某伦、谭某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用620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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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4
--
(2023)粤0705民初8350号
原告
-
--
对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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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5
--
(2023)粤0705民初6113号
其他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被告:
叶某均,叶某伟,霍某焕
66000
一、被告叶某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6000元及罚息(罚息暂计至2023年3月21日为73656元;此后以实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对坐落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街××巷××座××号××房产(粤房地证字第3××8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8.39元(已由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预交),由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担445.99元,由被告叶某均、叶某伟、霍某焕共同负担1512.40元。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5.9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叶某均、叶某伟、霍某焕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12.4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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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6
--
(2023)粤0705民初6109号
其他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被告:
聂某权,赵某春,容某崇,林某环
312000
一、被告聂某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52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21日为366699.02元,此后以借款本金152000元为基数,按利率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在被告聂某权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的前提下,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对被告赵某春提供的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房产(粤房地证字第1××5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案借款本金35000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在被告聂某权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的前提下,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对被告容某崇提供的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粤房地证字第1××4号)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案借款本金25000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在被告聂某权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的前提下,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对被告聂某权、林某环提供的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街××巷××号××房产(粤房地证字第C××3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案借款本金55000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在被告聂某权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的前提下,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对被告聂某权、林某环提供的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街××号首层房产(粤房地证字第C××6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案借款本金45000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78.65元(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担935.39元,由被告聂某权、赵某春、容某崇、林某环共同负担4143.26元。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43.2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聂某权、赵某春、容某崇、林某环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4143.2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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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7
--
(2023)粤0705民初6442号
原告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L某某,J某某女
290000
一、被告T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清理黎某的遗产,并在实际继承到黎某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清偿黎某所欠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90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23年9月14日的利息合共为15418.69元,之后的罚息和复利,分别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和借期内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从2023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56%上浮50%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T某某、L某某、J某某女对黎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3.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09.01元,合计4892.53元(已由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T某某、L某某、J某某女共同负担。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诉讼费4892.5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T某某、L某某、J某某女应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4892.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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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8
--
(2023)粤0705民初4240号
原告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91344.21
一、确认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于2021年12月4日签订的《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编号:10020219801592394)于2023年5月31日解除。 二、被告L某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暂计至2023年5月20日利息为781.93元;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1日起计至同年5月31日止,按年利率5.8%计算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日起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8.7%计算罚息】、复利(以2023年5月31日前拖欠的正常利息为基数,从拖欠之日起逐日计收复利至正常利息清偿之日止,其中:2023年5月31日前按年利率5.8%计算,之后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8.7%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562.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4.91元,合共887.19元(已由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诉讼费887.1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L某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887.1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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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9
--
(2023)粤0705民初5911号
其他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睦洲支行
被告:
C某某,Z某某
--
驳回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睦洲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2.49元(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睦洲支行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睦洲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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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10
--
(2023)粤0705民初6452号
其他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被告:
陈某钦,梁某眼
600000
一、被告陈某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20日为4352.25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梁某眼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被告陈某钦对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金额4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1.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82.64元,共3724.40元(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陈某钦、梁某眼负担。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多预交的诉讼费用3724.4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某钦、梁某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3724.4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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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法院公告 2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江门市新会区圭峰置业有限公司、H某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3-12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F某某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02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F某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2-07-07
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F某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2-06-30
5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F某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2-06-30
6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R某某、C某某、H某某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17
7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F某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2-02-17
8
裁判文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江门市敬业商贸有限公司、骏联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R某某、R某某、R某某、R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F某某、T某某、T某某、S某某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10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F某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2-01-31
10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F某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2-01-20

开庭公告 123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785民初1090号
原告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余思艺金融借款
开平市人民法院
2024-06-25
2
--
(2024)粤0705民初4053号
原告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江门市新会区三少物流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6-12
3
--
(2024)粤0705民初4318号
原告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江门市蓬江区天亿制衣厂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6-12
4
--
(2024)粤0705民初4103号
原告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阳航羽装饰有限公司,L某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6-12
5
--
(2024)粤0705民初4318号
原告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江门市蓬江区天亿制衣厂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6-12
6
--
(2024)粤0705民初4135号
原告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X某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6-11
7
--
(2024)粤0705民初3967号
原告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W某某,H某某,Z某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5-31
8
--
(2024)粤0705民初3868号
原告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Y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9
--
(2024)粤0705民初3868号
原告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Y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10
--
(2024)粤0705民初3868号
原告
原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Y某某,L某某,Z某某,G某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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