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蓝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黄宁慧
91640402774911908N
3030万元人民币
-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太阳城东海大厦51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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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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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7)宁0402民初665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固原蓝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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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2
其他
(2017)宁0402行初97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0000
由被告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为原告W某某向第三人固原蓝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征缴的社会保险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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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3
其他
(2017)宁0402行初102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0000
由被告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为原告C某某向第三人固原蓝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征缴社会保险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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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4
其他
(2017)宁0402行初98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0000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2017-12-14
5
其他
(2017)宁0402行初101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0000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2017-12-14
6
其他
(2017)宁0402行初103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0000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2017-12-14
7
其他
(2017)宁0402行初104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0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2017-12-14
8
劳动争议
(2017)陕08民终254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R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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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9
劳动争议
(2017)宁04民终228号
上诉人
-
111652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5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原告固原蓝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2015年6月、7月、8月工资共计6884元。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5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原告固原蓝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10844元;支付被告W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27951元;支付被告C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27790元;支付被告Y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12488元;支付被告Y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12483元;支付被告Z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10900元;支付被告Z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9196元。 三、上诉人固原蓝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固原蓝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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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10
劳动争议
(2016)宁04民终507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彭阳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5民初3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固原蓝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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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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