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8)皖0121执870号之六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皖0121执8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的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7-03 |
2 | 合同纠纷 | (2018)皖01民终2319号 | 被上诉人 | - | 320596.61 | 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维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被告Z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皖中钢模租赁站租金151065.73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5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4444.15元和自2017年6月1日起以151065.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Z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合肥皖中钢模租赁站返还租赁物钢管8041米及扣件16924只,并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每天99元(钢管8041米×0.006元/米+扣件16924只×0.003元/只)的标准支付租金损失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有缺损,钢管按20元/米,扣件按6.5元/只作价赔偿);被告合肥戴斯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对被告Z某某享有追偿权;
三、变更维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合肥戴斯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二项确定的Z某某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845元减半按3922元,由被告Z某某、合肥戴斯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44元,由Z某某、合肥戴斯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4-28 |
3 | 合同纠纷 | (2017)皖0111民初4968号 | 被告 | 原告: 合肥皖中钢模租赁站 被告: 合肥戴斯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 | 2017-06-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追偿权纠纷 | (2018)皖0121民初3618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戴斯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18-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