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
马鹏
91140800588517747P
1000万元人民币
-
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6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1条,法院公告3条,开庭公告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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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晋0802民初2466号
原告
原告: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
2279875
准许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39元,减半收取计12520元,由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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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晋0802执1281号之二
申请人
-
--
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执1281号终结执行。 执行费253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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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3
其他
(2019)晋0802执1281号
申请人
-
2325174.86
冻结被执行人稷山县河东煤焦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2517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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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晋0802执12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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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晋08民终3087号
被上诉人
-
60000
准许上诉人稷山县河东煤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稷山县河东煤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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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6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6)晋1002民催14号
申请人
-
10000
一、宣告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晋煤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陆拾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晋煤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12元,由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晋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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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0
7
其他
(2016)晋0802执42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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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8
合同纠纷
(2016)晋0802执42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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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9
合同纠纷
(2016)晋0802民初2225号
原告
原告: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晋煤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C某某,L某某
47358
一、被告M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晋煤物流有限公司购车款及管理费四万七千三百五十八元及利息、滞纳金(按月利率为2%计算,自2015年4月2日起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晋煤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被告M某某、C某某、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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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10
合同纠纷
(2013)运盐民龙初字第127号
原告
原告: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晋煤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180428
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晋煤物流有限公司车款17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及滞纳金,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停车费2428元,损失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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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7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2016-11-15
2
公示催告
--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2016-08-20
3
执行文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K某某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2016-07-07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W某某
[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2015-01-28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3-20
2
--
--
被告
原告:
河北省驻天津百货采购供应站
被告: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3-20
3
--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2-19
4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晋煤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稷山县河东煤焦有限公司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2017-08-08
5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晋煤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稷山县河东煤焦有限公司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2017-07-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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