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鲲鹏影视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金承钢
91360125327683050N
5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669号华尔登商业中心喜来登酒店、办公楼写字楼32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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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赣0113民初893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昌鲲鹏影视发展有限公司,金承钢
1464935.59
一、被告南昌鲲鹏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664935.59元; 二、被告南昌鲲鹏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借款利息(截至2019年3月26日利息为143182.80元;以借款本金664935.5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息;以借款本金664935.5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三、被告J某某对被告南昌鲲鹏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二项清偿原告Z某某债务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2.9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182.96元,被告南昌鲲鹏影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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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2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8)津0116民初2095号
被告
原告:
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鲲鹏影视发展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更多
2018-08-21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民间借贷纠纷
J某某,南昌鲲鹏影视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1-08-17
2
送达公告
民间借贷纠纷
J某某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赣0113民初893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J某某,南昌鲲鹏影视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1-07-30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赣0113民初893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J某某,南昌鲲鹏影视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1-06-04
3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被告
被告:
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南昌鲲鹏影视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0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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