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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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67903 | (2024)新2323执289号 |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2024-02-01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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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新2323执98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1)新2323执9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5-29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新2323民初66号 | 被告 | 原告: 呼图壁县瑞新不锈钢加工店 被告: 新疆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52255.5 | 一、被告新疆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呼图壁县瑞新不锈钢加工店支付加工安装费352255.5元;
二、被告新疆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呼图壁县瑞新不锈钢加工店支付保全费3293元(包括保全费2493元、保全担保保险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呼图壁县瑞新不锈钢加工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8元,减半收取计3609元,由被告新疆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2-23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新2323民初1407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7000 | 准许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8-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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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新2323民初2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疆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新疆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