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正常 京津冀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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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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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3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539985
(2024)津0115执1458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4-01-3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115民初11631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17791.64
一、M某某损失医疗费3076.49、误工费5399.28元、护理费2999.6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2275.37元,此款由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赔偿M某某70%,计8592.76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M某某负担114元,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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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2
合同纠纷
(2022)京0108民初38420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准许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2022-11-14
3
其他
(2021)津0115民初10262号之一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本案按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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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4
其他
(2021)津0115民初739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天津市宝坻区宝丰家政服务部,天津宝坻区市政工程管理所,天津宝坻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天津市钰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丰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天津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天津市宝坻区农经管理站,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准许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L某某负担(已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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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5
追偿权纠纷
(2021)津0115民初8364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常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宝坻区绿化养管所,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准予天津市常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常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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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6
合同纠纷
(2021)津01民终1226号
被上诉人
-
1441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W某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8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S某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183元,减半收取1591.5元由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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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7
合同纠纷
(2020)津0115民初604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W某某,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658758
一、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S某某工程款658758元; 二、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4元,由S某某负担4144元,W某某负担9000元(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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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2
8
其他
(2019)津0115民初622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7001.53
一、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L某某经济损失7001.53元; 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宝坻区城管委可将上述赔偿款直接给付L某某或汇入本院账户,汇入本院账户时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账号:0727636;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L某某已预交),由L某某负担123元,由宝坻区城管委负担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L某某或同上述赔偿款一并汇入本院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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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开庭公告 2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12-07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11-24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11-24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11-24
5
其他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10-12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09-26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09-26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09-25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09-25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09-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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