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三江第一小学

正常 西南
曹政
12500222450519029U
140万元
-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四库业绩1项。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7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4

    中标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綦法民初字第0367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H某某
被告:
重庆市綦江区三江第一小学,L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Z某某,G某某,D某某,D某某,Z某某,G某某,苟洪,Y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
159370.2
一、被告L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H某某26561.7元; 二、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H某某26561.7元; 三、被告Z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H某某26561.7元; 四、被告D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H某某26561.7元; 五、被告苟洪、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H某某26561.7元; 六、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H某某26561.7元; 七、驳回原告D某某、H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负担1380元,被告L某某、Z某某负担100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负担100元,由Z某某、G某某负担100元,由D某某、Z某某负担100元,由苟洪、Y某某负担100元,由L某某、W某某负担100元(此费原告已部分预交990元,其余部分由原、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2015-10-1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