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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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綦法民初字第03670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H某某 被告: 重庆市綦江区三江第一小学,L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Z某某,G某某,D某某,D某某,Z某某,G某某,苟洪,Y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 | 159370.2 | 一、被告L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H某某26561.7元;
二、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H某某26561.7元;
三、被告Z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H某某26561.7元;
四、被告D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H某某26561.7元;
五、被告苟洪、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H某某26561.7元;
六、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H某某26561.7元;
七、驳回原告D某某、H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负担1380元,被告L某某、Z某某负担100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负担100元,由Z某某、G某某负担100元,由D某某、Z某某负担100元,由苟洪、Y某某负担100元,由L某某、W某某负担100元(此费原告已部分预交990元,其余部分由原、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5-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