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

正常 京津冀华北
孙宁
12130600401888776C
2558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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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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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罚款金额万元
--
保定市莲池区地方税务局
2018-02-01
冀保莲池地税简罚〔2018〕206号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保事登书变准字[2014]37号
旧标准
--
变更登记
--
--
河北省保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
1306000512011260000115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2020-11-30
2025-11-29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3
保建消审﹝2021﹞016
新标准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扩建综合实验楼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合格
2021-03-31
2099-12-31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冀0606执5365号
其他
-
--
--
2022-12-01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1)冀0606民初766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Y某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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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3
其他
(2020)冀0606民初231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1
被告:
W某某,H某某1,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10000
准许Z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Z某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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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4
其他
(2018)冀0606民初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33.21
一、被告W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L某某损失10090.0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L某某损失6943.19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8元,原告L某某负担100元,被告W某某负担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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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5
其他
(2018)冀民申341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T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06-25
6
保险纠纷
(2018)冀0602民初493号
原告
原告:
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55258.77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保险赔偿金55258.77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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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7
保险纠纷
(2018)冀0602民初347号
原告
原告:
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20983.9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各项损失人民币2098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计812元,由被告负担233元,由原告负担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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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8
其他
(2017)冀06民终4555号
被上诉人
-
909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上诉人T某某负担。 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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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9
侵权责任纠纷
(2017)冀0606民初730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14500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原告T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54043.2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100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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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2022-03-16
2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21)冀0606民初766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Y某某,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2021-11-24
3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21)冀0606民初766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Y某某,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2021-11-24
4
其他
(2020)冀0606民初518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Q某某,W某某,W某某,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中国人保保定市分公司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5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北保定师范附属学校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2018-04-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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