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宝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黄山杯长三角华东
杨波
91341881MA2NEGWC35
395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宁国市西津街道潘村诚信大厦210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6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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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15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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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6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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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3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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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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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9)皖18民终1091号
被上诉人
-
171500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9)皖188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H某某撤回起诉。 三、准许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H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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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9)皖1881民初84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国宝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59873.3
一、被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因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9873.3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365元,被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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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宁国宝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5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9)皖1881民初84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国宝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19-03-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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