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葛石镇北韦周村民委员会

正常 华东
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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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鲁0921民初448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葛石镇北韦周村民委员会
54767.55
一、被告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葛石镇北韦周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54767.55元并支付利息(以54767.5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元,由被告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葛石镇北韦周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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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2
用益物权纠纷
(2022)鲁0921民初53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葛石镇北韦周村民委员会
--
驳回原告C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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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葛石镇北韦周村民委员会
宁阳县人民法院
2022-0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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