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科益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李仕生
913506815729634866
5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程溪农场光明山作业区光明山1-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2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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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非法占用土地
其他
漳州科益工贸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许可及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钢结构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91.22平方米。二、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1.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并处罚款人民币64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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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6
龙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2-03-28
龙自然资行罚〔2021〕(程)034号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2)闽0603执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闽0603执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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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2
追偿权纠纷
(2021)闽0603民初343号
原告
原告:
漳州科益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明仕达贸易有限公司
1180000
福建省明仕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漳州科益工贸有限公司代偿款100万元及利息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计7710元,由福建省明仕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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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3
其他
(2019)闽0681行审398号
被执行人
-
--
一、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龙海市自然资源局的本次申请事项; 二、具体执行交龙海市程溪镇人民政府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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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4
其他
(2019)闽0681行审80号
被执行人
-
--
一、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的本次申请事项; 二、具体执行交龙海市程溪镇人民政府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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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5
追偿权纠纷
(2018)闽0603民初259号
原告
原告:
漳州科益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明仕达贸易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漳州科益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科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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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6
追偿权纠纷
(2017)闽0603民初2306号
原告
原告:
漳州科益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明仕达贸易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漳州科益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科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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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7
其他
(2015)芗执字第750号
被执行人
-
--
(2015)芗执字第7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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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7
8
合同纠纷
(2014)芗民初字第7455号
被告
原告: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明仕达贸易有限公司,龙海市明鑫发贸易有限公司,漳州科益工贸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
2000000
一、被告明仕达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从垫款之日即2014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承兑协议书第五条第五项约定的罚息率日万分之3.1111计付利息和复息; 二、被告明鑫发公司、Z某某、科益公司、L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W某某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清偿后,可以向明仕达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保全受理费5000元,公告送达费100元,由被告明仕达公司负担;被告明鑫发公司、Z某某、科益公司、L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W某某共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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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人民法院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明仕达贸易有限公司、龙海市明鑫发贸易有限公司、漳州科益工贸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14-09-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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