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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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鲁15民再43号 | 被申请人 | - | 977120.65 | 一、维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977120.65元范围内对W某某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W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10-26 |
2 | 其他 | (2020)鲁15民再44号 | 被申请人 | - | 977120.65 | 一、维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977120.65元范围内对W某某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四、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再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W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10-26 |
3 | 其他 | (2020)鲁15民再41号 | 被申请人 | - | 977120.65 | 一、维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977120.65元范围内对W某某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W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10-26 |
4 | 其他 | (2020)鲁15民再42号 | 被申请人 | - | 977120.65 | 一、维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977120.65元范围内对W某某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四、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W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10-26 |
5 | 合同纠纷 | (2020)鲁15民申137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20-03-17 |
6 | 合同纠纷 | (2020)鲁15民申139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20-03-17 |
7 | 合同纠纷 | (2020)鲁15民申136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20-03-17 |
8 | 合同纠纷 | (2020)鲁15民申138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20-03-17 |
9 | 合同纠纷 | (2019)鲁民申4834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L某某于、Z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9-11-04 |
10 | 合同纠纷 | (2018)鲁15民终2096号 | 被上诉人 | - | 977120.65 | 一、维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收取管理费977120.65元范围内对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四、驳回L某某于、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28元,由L某某于、Z某某负担4456.8元,由阳谷县建筑总公司负担1357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1-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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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阳谷县金盛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5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鲁15民再44号 | 被申请人 | -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5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鲁15民再41号 | 被申请人 | -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阳谷县金盛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
5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阳谷县建设工程总公司,W某某,阳谷县金盛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2016-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