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金盛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任国金
91371521552221434R
11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黄山南路61号
阳谷县金盛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8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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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9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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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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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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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鲁15民再43号
被申请人
-
977120.65
一、维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977120.65元范围内对W某某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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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2
其他
(2020)鲁15民再44号
被申请人
-
977120.65
一、维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977120.65元范围内对W某某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四、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再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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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3
其他
(2020)鲁15民再41号
被申请人
-
977120.65
一、维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977120.65元范围内对W某某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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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4
其他
(2020)鲁15民再42号
被申请人
-
977120.65
一、维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977120.65元范围内对W某某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四、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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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5
合同纠纷
(2020)鲁15民申137号
被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0-03-17
6
合同纠纷
(2020)鲁15民申139号
被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0-03-17
7
合同纠纷
(2020)鲁15民申136号
被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0-03-17
8
合同纠纷
(2020)鲁15民申138号
被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0-03-17
9
合同纠纷
(2019)鲁民申483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L某某于、Z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9-11-04
10
合同纠纷
(2018)鲁15民终2096号
被上诉人
-
977120.65
一、维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收取管理费977120.65元范围内对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四、驳回L某某于、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28元,由L某某于、Z某某负担4456.8元,由阳谷县建筑总公司负担1357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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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阳谷县金盛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5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鲁15民再44号
被申请人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5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鲁15民再41号
被申请人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4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阳谷县金盛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4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阳谷县建设工程总公司,W某某,阳谷县金盛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谷县人民法院
2016-08-0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