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尼尔(青岛)电子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黄金艳
913702006143170619
662.1791万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山河路702号58号楼2单元102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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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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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16-12-14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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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1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青)外资变准字﹝2019﹞第000038号
新标准
关于迪卡龙(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关于迪卡龙(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2099-12-31
2099-12-31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青城阳﹞登字﹝2024﹞第005057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提交的汉尼尔(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 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 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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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2-14
2099-12-31
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3
﹝青城阳﹞登字﹝2023﹞第086474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提交的汉尼尔(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 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 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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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2-14
2099-12-31
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4
﹝青城阳﹞登字﹝2024﹞第011966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提交的汉尼尔(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 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 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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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2-14
2099-12-31
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5
370200400017069
旧标准
--
电池化成设备及测试设备、电源系统的生产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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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6
(青)外资备准字[2019]第000014号
新标准
关于迪卡龙(青岛)电子有限公司核准通知书
核准通知书
2019-02-22
2099-12-31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
﹝青城阳﹞登字﹝2023﹞第075140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提交的迪卡龙(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 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 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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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2-14
2099-12-31
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05民初2802号
原告
原告:
迪卡龙(青岛)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波士顿电池技术有限公司
232925
一、被告北京波士顿电池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迪卡龙(青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2925元; 二、被告北京波士顿电池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迪卡龙(青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3292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迪卡龙(青岛)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波士顿电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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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2
其他
(2018)苏0481民初8412号
原告
原告:
迪卡龙(青岛)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
603000
一、被告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迪卡龙(青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0.3万元及承担逾期利息(以60.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2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3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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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城执字第220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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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城商初字第764号
被告
原告:
青岛霍福斯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迪卡龙(青岛)电子有限公司
43721.5
一、被告迪卡龙(青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霍福斯电子有限公司货款43721.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46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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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7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波士顿电池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06-3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波士顿电池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09-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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