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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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黄董审字﹝2022﹞第001号 | 关于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业务 | 关于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港董家口港区事故水池扩建工程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业务 ...更多 | 2022-05-28 | 2099-05-28 | 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 |
2 | (青)登记内变字﹝2017﹞第001236号 | 关于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关于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2099-12-31 | 2099-12-31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鲁政海域字﹝2021﹞1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罐区路路网工程用海的批复 | 青岛港董家口港区罐区路路网工程用海批复 | 2021-05-07 | 2071-05-06 | 山东省海洋局 | |
4 | 青交港审﹝2020﹞1号 | 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关于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的业务 | 2020-02-24 | 2070-02-23 |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
5 | 青黄审农字﹝2022﹞第019号 |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本机关于2022年01月18日受理你单位关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辅建区配套仓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经审查,青岛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青岛港董家口港区辅建区配套仓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齐全,根据你单位作出的承诺和专家签署的同意意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决定准予许可。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承诺内容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本项目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后续监管,对你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未履行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进行处理。" ...更多 | 2022-01-18 | 2099-12-31 | 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6 | 2021B37021113258 | 区长办公会 | 关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罐区路路网工程海域使用及使用权变更、续期、注销和改变用途(申请海域使用)的业务 ...更多 | 2020-06-16 | 2071-06-15 | 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与渔业局 | |
7 | 用字第370201202411005号 | 关于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关于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董家口港区经十路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2024-04-11 | 2025-04-11 | 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 |
8 | 空 | -- | 关于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的业务 | -- | -- | 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与渔业局 | |
9 | 鲁政海域字〔2015〕13号 | -- | 用海总面积47.3161公顷,主要建设疏港一路。用海期限自海域使用权登记之日起50年。 | -- | 2065-07-07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10 | ﹝青﹞登记内变字﹝2021﹞第000434号 |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 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 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更多 | 2009-04-11 | 2099-12-31 |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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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鲁11民终22号 | 被告 | - | 293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3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2-28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鲁1122民初611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海防工程局 | 36313.07 | 一、被告Y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计29313.07元[(残疾赔偿金27908元+医疗费14124.13元+误工费7200+护理费963.68+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70%-7000元(已垫付)];
二、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青岛北海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青岛海防工程局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20元,被告Y某某负担5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20 |
3 | 其他 | (2018)鲁02民终714号 | 第三人 | - | 112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上诉人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28 |
4 | 其他 | (2015)鲁民四终字第2号 | 上诉人 | - | 883066.5 | 一、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12)青海法海事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连带赔偿F某某养殖损失88306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500元,由F某某承担48869元,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承担126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500元,由F某某承担10643元,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承担508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4-10 |
5 | 其他 | (2015)鲁民四终字第4号 | 上诉人 | - | 762856.92 | 一、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12)青海法海事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连带赔偿X某某、Z某某、W某某、F某某养殖损失762856.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X某某、Z某某、W某某、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X某某、Z某某、W某某、F某某承担42371元,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共同承担114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X某某、Z某某、W某某、F某某承担12769.50元,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承担4103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4-10 |
6 | 其他 | (2015)鲁民四终字第3号 | 上诉人 | - | 851011.96 | 一、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12)青海法海事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连带赔偿X某某养殖损失851011.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X某某承担32889元,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承担123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X某某承担22128元,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承担230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4-10 |
7 | 其他 | (2015)鲁民四终字第6号 | 上诉人 | - | 1931700 | 一、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12)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连带赔偿X某某养殖损失193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X某某承担65614元,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承担221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X某某承担17533元,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承担642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4-10 |
8 | 其他 | (2015)鲁民四终字第5号 | 上诉人 | - | 211355.84 | 一、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12)青海法海事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连带赔偿X某某养殖损失211355.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X某某承担18329元,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承担44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X某某承担4854元,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承担179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4-10 |
9 | 其他 | (2015)鲁民四终字第7号 | 上诉人 | - | 1086976 | 一、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12)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连带赔偿X某某养殖损失10869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X某某承担53244元,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承担145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X某某承担16427.50元,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承担5137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4-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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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海防工程局,L某某,青岛北海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