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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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39号 | 原告 | 原告: 长沙市源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30000 | 被告M某某支付原告长沙市源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并从2009年1月2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其他诉讼费800元,共计1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1-07-11 |
2 | 合同纠纷 | (2009)鄂民四终字第62号 | 被上诉人 | - | -- | -- | 2009-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