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中
齐方
914105005637051518
66022.1528万元人民币
-
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财政局综合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5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27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0

    中标 0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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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5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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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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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8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3

裁判文书 9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05民特51号
被申请人
-
--
准许申请人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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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2
追偿权纠纷
(2022)豫0527民初227号
原告
原告: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赵建新,安阳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堂,C某某,Z某某
20000681.38
一、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000万元及利息681.3779元(计算期间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按照本金2000万元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863元,由被告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74367元,由原告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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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3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2)豫0522民初1373号
原告
原告: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M某某
--
驳回C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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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4
合同纠纷
(2021)豫0505执53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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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5
合同纠纷
(2021)豫0502执异115号
申请人
-
--
驳回案外人L某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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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6
追偿权纠纷
(2020)豫0506执907号之一
第三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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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7
合同纠纷
(2020)豫0527执恢17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鑫聚源锌业有限公司、内黄县林海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L某某、J某某、L某某、Y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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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8
其他
(2021)最高法民申22号
申请人
-
--
驳回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01-28
9
其他
(2020)豫0502执195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永平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L某某、L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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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9
10
追偿权纠纷
(2020)豫0502民初5212号
原告
原告: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金钟新能源有限公司,王天成,A某某
8565439.71
一、限被告安阳金钟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代偿款8565439.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W某某、被告A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各承担1/3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58元,减半收取计35879元,由被告安阳金钟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被告A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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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安阳大愚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黄河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L某某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2018-01-14
2
执行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L某某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2018-01-09
3
更正
--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2013-07-30

开庭公告 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其他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08
2
清算责任纠纷
(2022)豫0522民初1373号
原告
原告: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C某某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22-06-22
3
清算责任纠纷
(2022)豫0522民初1373号
原告
原告: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22-04-19
4
追偿权纠纷
(2021)豫0527民初1576号
原告
原告: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21-07-05
5
追偿权纠纷
(2020)豫0502民初5212号
原告
原告: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A某某
被告:
安阳金钟新能源有限公司,W某某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2020-11-03
6
执行异议之诉
(2019)豫05民初104号
原告
原告: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Y某某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08
7
执行异议之诉
(2019)豫05民初104号
原告
原告: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08
8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原告: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03
9
执行异议之诉
(2019)豫05民初104号
原告
原告: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03
10
执行异议之诉
(2019)豫05民初104号
原告
原告: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Y某某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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