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王久春
9137142559927009XE
10万元人民币
-
齐河县赵官镇政府驻地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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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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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鲁1425民初417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山东鲁汶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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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2)鲁1425民初2431号
原告
原告:
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H某某,L某某,W某某
--
本案按原告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2022-08-08
3
合同纠纷
(2019)鲁1425民初330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
6312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2019-09-18
4
合同纠纷
(2018)鲁14民终78号
被告
-
130016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81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49905元,山东新矿Z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齐河新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99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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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5
合同纠纷
(2017)鲁1425民初3778号
被告
原告:
山东省浩圣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
1773111
一、被告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省浩圣商贸有限公司运输费等共计1200000元; 二、被告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省浩圣商贸有限公司运输费等共计90000元; 三、被告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省浩圣商贸有限公司运输费等共计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照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8元,由被告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600元;被告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19元;被告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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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鲁0982民初6654号
被申请人
-
260000
对被申请人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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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7
合同纠纷
(2016)鲁1425民初128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齐河新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L某某,Q某某
1936600
一、被告齐河新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Z某某车辆停运损失1929600元。 二、被告山东新矿Z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05元,评估费7000元,共计5690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6238元,被告齐河新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新矿Z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0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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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8
8
合同纠纷
(2016)鲁1422执560-2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S某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力和义务,由S某某继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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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9
合同纠纷
(2016)鲁1422执560-2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S某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力和义务,由S某某继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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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10
合同纠纷
(2016)鲁1425执13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赵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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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原告:
齐河新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W某某,L某某,W某某
齐河县人民法院
2022-1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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