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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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铜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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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陵园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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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鄂9006执77号
其他
-
--
通知如下: 本院(2018)鄂9006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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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2
合同纠纷
(2018)鄂9006民初1513号
原告
原告:
天门市审计局
被告:
W某某
62500
一、解除原告天门市审计局与被告W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门市审计局腾退其所租赁的位于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鸿渐街元春路3号审计局综合楼第二层房屋;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门市审计局支付房屋租金62500元; 二、驳回原告天门市审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天门市审计局负担1300元,被告W某某负担65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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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3
合同纠纷
(2018)鄂9006民初1512号
原告
原告:
天门市审计局
被告:
S某某
48100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门市审计局支付房屋租金48100元; 二、驳回原告天门市审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天门市审计局负担1162元,被告S某某负担48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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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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