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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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告违法行为>>广告内容一般准则标准>>广告内容违背真实、合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 已执行 | -- |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20-02-25 | -- | |
2 | 举报人于2019/12/30 在 成都亚克利商贸有限公司 所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购买了:“ 乐跳 跳跳糖巧克力零食喜糖果松露型牛奶抹茶夹心黑巧休闲伴手85g 包装规格: 乐跳松露形牛奶跳跳糖巧克力85g*24 ”订单号: 788540482535934026 共 100 件,总价: 1,002.00 元。 清真食品----该商品并未获得过清真食品标志认证,以上是商家违法宣传行为。 ...更多 | 1、成都亚克利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88号10栋1层16号,是于2018年6月开始注册经营的,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该公司于2019年8月份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有名为“成都亚克利商贸有限公司”的网络店铺,主要经营食品销售,该公司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H5R74Y)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101160134072)。
2、该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络店铺销售的产品“乐跳 跳跳糖巧克力零食喜糖果松露型牛奶抹茶夹心黑巧休闲伴手85g”的产品介绍有“清真产品:是”的宣传字样。但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并没有做这样的宣传,该公司也没有该产品为清真食品的论证材料。
3、在该公司阿里巴巴网店订单号为788540482535934026的交易行为中,消费者王先生共购买了100盒“乐跳 跳跳糖巧克力零食喜糖果松露型牛奶抹茶夹心黑巧休闲伴手85g”产品,消费金额共计1002元(950元货品金额+52元运费金额),消费者王先生在成功购买后当即申请了退款,该公司也立即进行了退款处理,故不产生销售数量以及金额。
4、该公司所经营的“乐跳 跳跳糖巧克力零食喜糖果松露型牛奶抹茶夹心黑巧休闲伴手85g”产品的宣传用语是由成都新阳广告有限公司进行制作的,广告宣传费用为200元,“清真食品:是”的宣传字样是由系统自动生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案源信息记录表一份、投诉举报单,证明:案件来源,举报人举报的时间及内容;
2.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图片若干 ,证明:我局按照规定履行执法检查和记录检查内容及现场情况;
3.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4. 询问材料一份 ,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5. 该公司网络店铺详情页截图及涉案产品照片,证明:涉案产品由当事人在网络销售,当事人将未经过清真食品认证的产品以清真食品进行宣传。
6. 成都新阳广告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费用收据 ,证明:证明双方进行广告合作的事实及费用。
7. 当事人网络店铺交易记录截图 ,证明:证明当事人的网络店铺交易记录。
案件性质:
成都亚克利商贸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络店铺的产品介绍中使用“清真产品:是”的字样描述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在处罚幅度上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无较大主观故意性,是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且提供了合同原件及收据复印件,广告费用为200元。网店的宣传图片与文字非当事人制作和上传,无违法故意,存在审查失误,且当事人在知晓违法事实后对相关广告进行了删除,危害后果轻微。
处理决定及依据: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成都亚克利商贸有限公司下架所有未经认证作出虚假宣传的产品及宣传用语;2、处以罚款人民币7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700元(大写柒佰圆整)。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更多 | 1000000 |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20-02-25 | 成双市监罚决〔2020〕7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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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Y15101160134072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 2020-04-28 | 2024-07-07 | 成都市双流区行政审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