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图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张善涛
91500103795860871H
100万
-
重庆市经开区南坪西路5-2号(标准厂房)4楼-2
重庆图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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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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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南岸税一)许准字﹝2020﹞第(1792)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
2020-08-1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南岸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渝0103民初7503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527800
一、被告平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股权转让款260000元,并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7800元; 二、被告平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以股权转让款2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93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57元,由被告平稳负担30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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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2
其他
(2018)渝0103民初26709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1502200
一、被告平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欠款740000元,并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22200元; 二、被告平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以欠款7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99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48元,由被告平稳负担6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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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3
其他
(2018)渝0103民初22174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
本案按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8-08-30
4
合同纠纷
(2018)渝05民终2073号
上诉人
-
--
准许重庆图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上诉人重庆图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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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5
合同纠纷
(2017)渝0103民初1045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图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智担商贸有限公司
154440
一、原告深圳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图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就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20号都市广场A座平街六层B区部分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 二、被告重庆图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20号都市广场A座平街六层B区部分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深圳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重庆图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12日的租金68640元,并以租金686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向原告深圳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四、被告重庆图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7160元每月为标准,向原告深圳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搬出涉案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五、驳回原告深圳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被告重庆图克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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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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