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孙玉范
912202116961398358
1000万
-
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白山村(松江南路488号)办公楼第一层118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016-12-09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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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2民终450号
第三人
-
32573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6元,由Z某某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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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2
合同纠纷
(2018)吉0204执恢34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吉0204执恢3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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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3
其他
(2018)吉0204执27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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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4
合同纠纷
(2016)吉0204民初72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
被告:
W某某,吉林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37975.71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与被告W某某、吉林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1年410号);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截至2013年7月10日前发生的借款本金211,236.96元、利息4,181.83元,计215,418.79元;2013年7月11日之后借款本金211,236.96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至本金付清时止; 三、被告W某某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有权以被告W某某所抵押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东路2666号嘉和雅苑3号楼03幢2单元0215119室房屋(建筑面积:70.31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W某某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吉林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行使上述第三项所确定的抵押权受偿债权后的不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吉林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 被告W某某、吉林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7.0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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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2民终450号
第三人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