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警察训练总队)

正常 华北
李永林
121500004600253052
2122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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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内01民终1392号
上诉人
-
31497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98.0元,由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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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2
合同纠纷
(2016)内01民终3461号
上诉人
-
25693154.5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反诉被告(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被告)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地下靶场的修复改造费用476965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完毕”;“反诉被告(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被告)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鉴定评估费用24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完毕”; 二、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支付拖欠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511638.5元,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1月18日,以564542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4倍计算利息,自2012年1月19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5511638.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4倍计算利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完毕”;“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工棚损失以及停窝工损失共计5511638.50元,并以2074293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1月1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计算利息,以1940506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9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计算利息; 四、驳回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为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8188元,由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93元,由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负担4839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9177元,由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957元,由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负担142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188元,由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93元,由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负担483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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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被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街道乌兰不浪村村民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08-17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被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街道生盖营村村民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08-12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22)内0102民初3386号
原告
原告: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被告:
生盖营村村民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08-12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上诉人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07-06
5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被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街道生盖营村村民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0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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