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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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5000203﹞公司备案﹝2022﹞第05240002号 | 公司备案 | 公司备案 | 1996-09-23 | 2099-12-31 |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
2 | 320585﹝2020﹞00033号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2099-12-31 | 2099-12-31 | 太仓市行政审批局 | |
3 | (320505000240)登字﹝2024﹞第04290005号 | 登字 | 登字 | 1996-09-23 | 2099-12-31 |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
4 | 空 | -- | 本区域内城乡一体化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实业投资;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国内贸易;物业管理;污水处理和水利工程咨询;沿江滩涂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99-12-31 |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5 | ﹝05000240-1﹞公司备案﹝2020﹞第09220001号 | 公司备案 | 公司备案 | 1996-09-23 | 2099-12-31 |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
6 | (320505000240)登字﹝2023﹞第11100004号 | 登字 | 登字 | 1996-09-23 | 2099-12-31 |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
7 | (太)雷验许准字(2016)第0037号 | --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 -- | 2099-12-31 | 太仓市气象局 | |
8 | 太仓市监特设准﹝2024﹞第1328号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使用登记 | 2024-04-18 | 2099-12-31 |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05000240﹞登字﹝2023﹞第05260011号 | 登字 | 登字 | 1996-09-23 | 2099-12-31 |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
10 | (05000151-1)公司变更﹝2019﹞第12160004号 | 准予登记通知书 | 本区域内城乡一体化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实业投资;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国内贸易;物业管理;污水处理和水利工程咨询;沿江滩涂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9-12-16 | 2099-12-31 |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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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0)苏民申7934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1-10-09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苏05民终11215号 | 被上诉人 | - | 67516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380元,由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2-30 |
3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8)苏0585民初524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太仓港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汉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54000000 | 一、被告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太仓港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400万元及利息(以5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江苏太仓港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名下持有的太仓港渤海鼎鹿供应链有限公司45%股权协助被告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380元,由被告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以下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17612,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9-08-29 |
4 | 其他 | (2017)苏0585民初4636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太仓港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天良港粮食现代物流园有限公司 | 29375168 | 被告苏州天良港粮食现代物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太仓港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93751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676元,由被告苏州天良港粮食现代物流园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原告确认如下银行账户作为款项接收账户:户名江苏太仓港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太仓港区支行,账号11×××1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8-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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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9)苏05民终11215号 | 被上诉人 | -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8 | |
2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8)苏0585民初524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太仓港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汉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19-07-24 | |
3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8)苏0585民初524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太仓港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汉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19-02-20 | |
4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8)苏0585民初524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太仓港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汉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18-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