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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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经营的“供销江南”平台APP由当事人江西省供销江南物联网有限公司运营,该平台于2022年8月份开始从自营模式转为平台经营模式。该平台通过线下与经营者签订协议,然后在后台对平台经营设置权限。经营者按照销售订单支付平台技术服务费用。截止2023年2月24日,平台内签约入驻经营者有60余户,且已在平台内开设网店的经营户均未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供销江南”平台未设置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功能,也未向入驻经营者开放公示营业执照相关功能模块。 ...更多 | 当事人经营的“供销江南”APP是为入驻平台经营户与消费者之间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当事人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当事人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运行管理过程中,未对平台内经营企业公示营业执照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既未在平台中设置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功能,也未向入驻经营者开放公示营业执照相关功能模块。导致“供销江南”平台内的经营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之规定公示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属于未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更多 | 20000 | 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5-09 | 洪青市监网监处罚202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