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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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豫1302执179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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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1303执恢10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豫1303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0-09 |
2 | 合同纠纷 | (2020)豫1303执107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9)豫1303执165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9-02 |
3 | 合同纠纷 | (2019)豫1302执1798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8)豫1302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南阳和嘉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L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19-10-29 |
4 | 合同纠纷 | (2019)豫1303民初165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被告: 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河南省飞天照明有限公司,河南中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尹建国,L某某,Y某某 | 3594134.93 | 一、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2994134.93元,利息及罚息(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延期协议的约定标准计付)。
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对被抵押财产即被告Y某某所有的位于卧龙区新华路与工业路交叉口新华城市广场(宛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物的拍卖或变卖款在其担保限额60万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南省飞天照明有限公司、河南中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扣除60万元及利息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6177元,由被告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河南省飞天照明有限公司、河南中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16 |
5 | 合同纠纷 | (2018)豫1302民初6703号 | 被告 | 原告: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南阳和嘉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崔光杰,尹建国,L某某 | 2600000 | 一、限被告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6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为9.9‰的标准支付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和嘉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C某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被告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南阳和嘉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6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1303民初8896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尹建国 | 50000 |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已交2300元,退回177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更多 | 2018-12-17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1303民初889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尹建国 | 20000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已交10850元,退回87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8-12-15 |
8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5)南民二终字第01447号 | 被上诉人 | - | 2014625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17元,由上诉人南阳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5-12 |
9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4)宛民初字第2465号 | 原告 | - | 1970122 | 一、被告南阳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1970122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南阳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
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17,反诉费19347元,共计42264元由被告南阳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5-30 |
10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4)宛民初字第2465-1号 | 原告 | 原告: 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南阳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 本案中止诉讼。 | 2015-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