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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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山三七产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存在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运行在线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一是总排口在线监测站房内编号为FGQC-000W的质控仪背面悬挂有1个3升白色塑料桶,内存1751毫升透明液体,质控仪采样管、溢流管、反排水管置于其中,供样管使用堵头堵住,干扰采样器正常采样,导致分析仪分析水样与实际水样不符,影响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二是发现文山三七产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多次自动标液核查结果不满足技术规范但未按要求重新校准和验证。调取的自动标液核查记录显示,2023年2月27日、3月5日、3月7日、3月9日、3月15日、3月25日、3月26日、3月27日、4月1日、4月2日、4月14日总磷自动标液核查结果不符合标准;3月31日COD自动标液核查结果不符合标准;4月5日氨氮自动标液核查结果不符合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更多 | 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00) | 66000 |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 2023-08-14 | 文环罚字202326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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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1)云26民终67号 | 被上诉人 | -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