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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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查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如下:你(单位)于2022年8月30日晚在青秀区开泰路西派御江工地实施土方回填作业,施工前未设置冲洗平台,影响施工车辆车身保洁。上述事实有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复查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你(单位)上述施工前未设置冲洗平台行为,违反了《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更多 | 2022年10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综执告字〔2022〕00055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住建类8.14规定的量罚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情节严重,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8000.00 )。 ...更多 | 8000 |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11-02 | 南城管综罚〔2022〕00051号 | |
2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更多 | 一、责令上述项目停工,直至按要求改正;二、罚款5万元。 | 50000 |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05-11 | 91450100669740959M | |
3 | 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是“中国铁建·西派御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该公司未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更多 | 一、责令上述项目停工,直至按要求改正;二、罚款5万元 | 50000 |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05-11 | 南人社监罚字〔2022〕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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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青市监(特登)准字(2024)136号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梯43桂A00018(24) | 2024-03-19 | 2099-12-31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2 | 南住建预决字(2023)第236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 | 16号楼住宅部分 | 2023-09-20 | 2099-12-31 |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南住建消验字﹝2024﹞第0053号(不合格)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国铁建·西派御江(北区)地下室 | 2024-03-19 | 2099-12-31 |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梯11桂AA1335(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2023-12-21 | 2099-12-30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5 | 南住建消验字﹝2024﹞第0065号(合格)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国铁建·西派御江(北区)地下室(复验) | 2024-04-24 | 2099-12-31 |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南住建预决字(2021)第418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 | 中国铁建西派御江北区18号楼住宅部分 | 2021-08-26 | 2099-12-31 |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南青市监(特登)准字(2023)833号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梯11桂AA1335(22) | 2023-12-22 | 2099-12-31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8 | 南住建预决字(2021)第419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 | 中国铁建西派御江北区8号楼住宅部分 | 2021-08-26 | 2099-12-31 |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南审批排水字第﹝2024﹞21号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中国铁建·西派御江(北区) | 2024-03-12 | 2029-03-12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10 | 南住建预决字(2021)第537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 | 20号楼住宅部分 | 2021-11-15 | 2099-12-31 |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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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桂0103民初15639号 | 被告 | 原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C某某,T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283567.9 | 一、解除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葛支行与被告C某某、T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2011)年G某某零房贷字G479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C某某、T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283567.90元;三、被告C某某、T某某共同给付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22年3月18日的利息为7196.61元、罚息为384.06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83567.90元为基数,按编号:(2011)年G某某零房贷字G479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四、为实现上述第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告C某某、T某某提供的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6号中铁·凤岭山语城31号楼14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号,邕房权证字第0×**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向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7414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为5667元,由被告C某某、T某某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747元,由本院依法退还给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12-30 |
2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03民初500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L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16174.2 | 一、被告L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借款本金14097.34元;
二、被告L某某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21年1月26日止,利息648.77元、罚息428.09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编号为450060009-014-2011011342《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律师费1000元;
四、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04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前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9-24 |
3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03民初10402号 | 被申请人 | - | 1839983.61 | 一、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3327.87元的财产;
二、在本案保全标的613327.87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L某某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铁·凤岭山语城3号楼A单元3-A-105号不动产权;
三、在本案保全标的613327.87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L某某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铁·凤岭山语城一期地下1层3-05号不动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7-22 |
4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3民初953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C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1794809.82 | 一、被告C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借款本金769874.4元;
二、被告C某某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20年5月11日止,利息为168711.29元、罚息为44044.7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69874.4元为基数,按编号为450060009-011-2012016083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
三、被告C某某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律师代理费42305元;
四、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被告C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C某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4024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024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6-08 |
5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3民初8192号 | 被申请人 | - | 219972.38 | 查封被申请人W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9972.3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8-13 |
6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3民初8194号 | 被申请人 | - | 544897.44 | 查封被申请人W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4897.4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8-13 |
7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3民初3046号 | 被申请人 | - | 577680.6 | 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H某某、Z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77680.6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5-09 |
8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3民初3045号 | 被申请人 | - | 175116.98 | 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H某某、Z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5116.9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5-09 |
9 | 其他 | (2019)桂0103民初11663号 | 被申请人 | - | 682468.88 | 一、查封被申请人W某某、L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1234.44元的财产;
二、在本案标的341234.44元的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W某某、L某某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6号中铁·凤岭山语城23号楼B单元3003号不动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11-06 |
10 | 合同纠纷 | (2017)桂0103民初8003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P某某 | 18347 | 准许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L某某、P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已预交9186元,余款9161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更多 | 2019-07-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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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6-02-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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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除妨害纠纷 | (2022)桂0103民初2472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M某某 被告: 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3-30 | |
2 | 排除妨害纠纷 | (2022)桂0103民初2472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M某某 被告: 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桂0103民初15639号 | 被告 | 原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C某某,T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2-10-28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桂0105民初1218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Z某某,Z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桂0103民初819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W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桂0103民初819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W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
7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03民初3013号 | 其他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桂0103民初1166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 被告: 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桂0103民初1107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L某某,P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1-17 | |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桂0103民初1107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有限公司,L某某,P某某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