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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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芙行执字第160号 | 被执行人 | - | 200 |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芙蓉区执法大队作出的长综罚字芙朝(2013)第10083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长综罚字芙朝(2013)第10083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芙蓉区执法大队缴纳罚款100元和加处罚款1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50元及所发生的实际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4-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