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亨通阀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姚辉
91210300118941287A
5000万元人民币
-
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897号(达道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3项;中标业绩4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3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4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辽0711民初555号
被申请人
-
11289025.26
一、冻结被申请人鞍山亨通阀门有限公司、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姚某某、王某1、姚某1、姚某2、姚某3、姚某4、姚某5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89025.2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本次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锦州某某银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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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2
合同纠纷
(2021)辽0304民初4207号
被告
原告:
鞍山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鞍山亨通阀门有限公司,鞍山立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准许鞍山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鞍山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38052元),减半收取25元,由鞍山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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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3
其他
(2021)辽0711财保145号
被申请人
-
16978549.91
一、冻结被申请人鞍山亨通阀门有限公司、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Y某某某、Y某某、Y某某甲、Y某某乙、Y某某丙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978549.9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本次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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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4
其他
(2021)辽0711财保145号之三
被申请人
-
16978549.91
一、冻结被申请人鞍山亨通阀门有限公司、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Y某某某、Y某某、Y某某甲、Y某某乙、Y某某丙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978549.9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本次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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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5
承揽合同纠纷
(2014)辽民一初字第54号
被告
-
357336.17
一、被告(反诉原告)鞍山亨通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精密铸造厂加工价款123,632.20元及价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从立案之日2013年5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精密铸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鞍山亨通阀门有限公司的违约金58,937.97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鞍山亨通阀门有限公司关于返还模具费3.5万元、赔偿工时费28,125.00元、第三方扣款损失111,641.00元的诉讼请求。 如逾期给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3,132.00元,由被告鞍山亨通阀门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2,353.00元,由原告沈阳市精密铸造厂承担600.00元,由被告鞍山亨通阀门有限公司自行承担1,75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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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辽0711民初555号
被告
原告: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被告:
鞍山亨通阀门有限公司,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K某某,W某某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2022-06-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404民初4571号
被告
原告:
辽宁犸割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鞍山亨通阀门有限公司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2022-02-18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辽0304民初4207号
被申请人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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