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董村
9112011670047256XQ
681.34万美元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2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7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6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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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01-15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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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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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8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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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2)津03民初2347号
原告
原告:
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421元,减半收取计8710.5元,由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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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初4161号
原告
原告:
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广惠康医药有限公司
68235.6
一、北京广惠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货款68235.6元及利息(以6823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5元、公告费560元,由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272.5元,由北京广惠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4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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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3
不当得利纠纷
(2020)津0110民初6661号之一
第三人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
天津市京红河物流有限公司,S某某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1-01-06
4
其他
(2020)津0116行审67号
被执行人
-
2546.55
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作出的[津开]社保补缴字[2019]第08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546.55元及自欠缴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数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后附滞纳金计算公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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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津0116执8023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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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津0101执248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津0101执2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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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7
其他
(2019)津03破申1号
申请人
-
--
受理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019-11-0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津0101民初2610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景隆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
208279.18
被告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景隆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08279.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2212元,全部由被告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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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9
其他
(2019)津0116民初81518号
被告
原告:
天津东润金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
85680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东润金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56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1元、保全费877元,由被告负担,由其于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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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10
其他
(2019)津0116民初81519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康可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
743250.82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康可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43250.8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16.5元、保全费4236元,由被告负担,由其于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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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广惠康医药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1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广惠康医药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京红河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1-03-03
4
破产文书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5
破产文书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12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04
2
--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7
3
--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6
4
--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19
5
--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29
6
拍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25
7
拍卖合同纠纷
(2022)津03民初2342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1
8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0
9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31
10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24
收起

收起